电子烟:通配烟弹第一案,悦刻专利有效,维刻被判侵权

2023-07-24 21:00 举报
由于换弹式电子烟由烟杆和烟弹组成,消费者在更换烟弹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非品牌商生产的烟弹,且通配烟弹的价格也比非通配的要...
作者:黄莺


12月13日消息,悦刻起诉维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做出判决。判决维刻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悦刻经济损失23万元
这起案件也被称为电子烟行业通配烟弹的第一场专利案
所谓“通配”,是电子烟行业通俗的概念,是指非品牌商生产、可与品牌烟杆匹配使用的烟弹。由于换弹式电子烟由烟杆和烟弹组成,消费者在更换烟弹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非品牌商生产的烟弹,且通配烟弹的价格也比非通配的要低30%以上。
这就使得品牌厂商的利润大打折扣,如法锁定用户实现复购,这也成为激化电子烟行业恶性竞争的一个主要因素。
正因为如此,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烟品牌之一的悦刻母公司雾芯科技,去年开始了针对通配烟弹的专利维权,包括运用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手段,除了诉诸法院,还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深圳多家电子烟企业成为被告,维刻就是其中重点打击的对象。
此次涉案的是悦刻名下的一件名为“烟弹及具有其的电子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2120102442.2。维刻在今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在11月4日作出的无效决定中,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复审无效的合议组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维刻提出的两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未能得到悦刻专利的方案:

证据1(CN110558621A,申请人为雾芯科技)公开了一种雾化装置,证据2(CN110558621A,申请人为雾芯科技)的雾化装置为一次性电子烟、烟弹不可更换,其装置结构和性能要求与本专利、证据1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雾化室及加热装置结构结合到证据1,并且这样的结合需要对证据1的整体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如果按照媒体披露的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10月作出的裁决,而本案专利无效决定日期是11月4日,一般会向前倒推实际做出决定的时间,也就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在专利局对本案无效决定做出后就立刻做出了。
总体来看,此次专利维权的整体效率是比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在加强。
本案无效请求中代表维刻的机构是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表悦刻的机构是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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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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