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男子网络销售电子烟 ,获刑二年六个月!

2023-08-07 18:00 举报
电子烟也是烟.作为一种模仿卷烟应运而生的电子产品,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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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马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等品牌IQOS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电子烟弹),并通过微信、闲鱼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为逃避监管,马某更是采用特定图标代替“烟弹”字样进行宣传推广。在与客户商谈完价格后,马某将货款和收货地址转发给货源充足的上家,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明,马某先后向宋某、朱某、鲁某等多人销售上述加热不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08908元,违法所得共计20000元。


律师讲解




        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电子烟也是烟。作为一种模仿卷烟应运而生的电子产品,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电子烟的售卖必须合法合规,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如要购买,务必认准官方平台,阻断“地下市场”流通渠道,遏制电子烟“野蛮生长”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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